4.7 产品一致性的变更


4.7.1 工厂应建立并实施对产品铭牌标志、关键元器件和材料、产品特性等影响产品一致性保持因素的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的程序及规定。
4.7 2 工厂对认证产品一致性的变更控制程序及规定应经认证机构审查同意。
4 7.3 工厂拟变更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产品特性时,应按认证机构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有关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经认证机构批准方可变更。应保存变更申请资料和认证机构的批准文件。
4.7.4 未经认证机构批准,工厂不应在已实施变更的产品上加贴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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